簽訂廠房租賃合同要注意什么
審查承租方與出租方的基本情況:
1、對出租方主要應了解內容:租賃場所相關手續是否齊全、租賃物基本情況。
2、對承租方主要應了解的內容有:法律地位;經營范圍;社會信譽;財務情況;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上述內容是雙方基本情況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訂立廠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簽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時需注意多個方面,以確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權益。首先,審查承租方與出租方的基本信息至關重要。對于出租方,應核實其租賃場所的相關手續是否完備,例如廠房是否有合法產權證件,是否涉及共有產權,是否安全可用,是否為合法建筑等。同時,租賃物的具體情況也需明確,包括位置、使用面積、功能和設施設備等。
對于承租方,應了解其法律地位、經營范圍、社會信譽、財務狀況以及履約能力等。這些信息有助于評估對方的履約可能性和商業信譽。
其次,簽訂合同前應盡可能全面地了解對方信息。這包括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及履約能力等。如果自己難以獲取這些信息,可以通過當地工商部門或同行業相關企業進行查詢和了解。
關于租金及相關費用條款,必須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常見的支付方式有現金、匯票和支票等。同時,還需明確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以及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等。
此外,還需考慮押金條款,明確押金的金額、支付方式以及退還條件和方式。同時,對于維修責任、使用限制、違約責任等條款也需詳細約定。
最后,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例如通過協商、調解或仲裁解決爭議。明確約定爭議解決的途徑有助于在發生爭議時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
總之,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時,需全面考慮多個方面的問題,以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雙方權益的保護。
簽訂廠房租賃合同需要注意哪些
一、訂立租賃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廠房,庫房出租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二、對代理人簽訂合同應對其代理權進行了解。
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訂立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包括授權范圍、授權期限、所開立介紹信的真實性,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三、對于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制訂應盡量詳盡明確。在訂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應注意如下事項:
a.合同條款應當盡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b.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棱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c.在租賃合同中,對于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d.在租賃合同中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e.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f.訂立租賃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四、對租賃合同履行中欺詐行為的防范。
a.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b.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應交付有關使用說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這些在制訂租賃合同時就應加以明確約定。
c.租賃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廠房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廠房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返還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
f.承租人未經廠庫房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廠房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五、對利用押金進行合同欺詐的防范。
在廠房出租,庫房出租,土地出租,等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而主要工作都應在合同訂立前進行。出租廠房人一般希望承租廠房的人能提供押金或擔保并希望金額能與租賃物價值相當,以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承租人則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對出租人來說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數額押金外,還應對承租人的身份情況、資信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以免損失。對承租人來講,則應對租賃物的價值有清楚了解,根據不同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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