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和村委會簽訂的,所以村委會在一定的情形下,有權取消土地承包合同,例如承包人不支付租金、承租人改變土地用途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四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1、創設取得承包經營權,這種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
2、移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3、繼承取得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按照規定,如果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經營權,那么就是不可以抵押的。要是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那就是可以抵押的。
對于這個,你可以按照下面的具體規定:
1、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已經做好了約定,不允許你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的,那么肯定不能進行抵押,否則將要承擔相關的違約賠償責任。
2、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獲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相關的規定,同樣不能抵押,即便進行了抵押,也會被認定無效。
3、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承包權則可以抵押。但在辦理抵押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用來抵押的使用權必須明確為荒地使用權;
(2)對該片荒地抵押人要享有承包經營權;
(3)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其它當事人有爭議的情況下,縣級人民政府無權直接注銷或更正其為農民發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撤銷幾類情形如下:
1、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土地承包合同會被解除
2、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會被解除
3、由于國家建設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 ,土地承包合同會被解除
4、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政策的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 包的耕種,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
5、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包方勸阻無效的
6、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7、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8、約定將來享有解除權,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四條 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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