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如何繳納?
有誰知道企業房產稅繳納的流程?我們企業是租用個人的房屋,地稅讓我們去繳納房產稅,我需要準備什么資料,填寫什么單子,流程是什么樣的?越詳細越好!要到城陽辦理,有點遠,不希望來回跑!房產稅征收還沒有正式方案,目前國內只有上海和重慶試點,主要涉及3個方面:1、征收對象,主要針對新購住房;2、稅率標準,上海房產稅率0.4%-0.6%,而重慶市0.5%-1.2%;3、減免征范圍,上海按套數和面積免征,重慶按面積免征。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房產稅的納稅人應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納稅申報,并如實填寫《房產稅納稅申報表》。
擴展資料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現行的房產稅是第二步利改稅以后開征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稅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稅試點將于2012年開始推行。但鑒于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2011年1月,重慶首筆個人住房房產稅在當地申報入庫,其稅款為6154.83元。2012年8月12日,30余省市地稅部門為開征存量房房產稅做準備。2013年7月,房產稅改革擴圍有可能下半年落成,杭州也許成為第三個征收房產稅的城市。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產稅
按年度匯總結算,可以按月或季申報后于年末統一清算,也可一次性繳納全年稅款,由房屋所在地稅務局受理。
你們企業租用個人的房屋一般由出租人繳納房產稅,但雙方約定由租用人承擔的除外。
不管最后由誰承擔,出租用于非居住的房屋,房產稅是按年租金總額的12%繳納,而且出租人還需要繳納年租金5%的營業稅及0.5%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另外應該還有個人所得稅,這些稅也是由出租人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一、定義: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二、征收范圍:
稱房產稅“課稅范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征收稅率:
1、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房產稅改革的原因有哪些有哪幾方面
房產稅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健全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稅種,財產稅、環境資源稅及其他特定目的稅相協調,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調節的稅收體系,充分發揮稅收籌集國家財政收入的主渠道作用和調控經濟、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有關房產稅的新政策有哪些呢?房產稅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改革:一方面是充分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推進個人收入申報和財產登記、信息溝通等社會征信系統建設,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統籌推進房地產稅費改革,對房地產交易環節征收的有關稅種進行簡并。總結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研究逐步在全國推開,同時積極推進單位房產的房產稅改革。其次是強化稅收促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在實施和完善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最終實現貨物與勞務稅制的統一。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選擇防治任務繁重、技術標準成熟的稅目開征環境保護稅。最后是構建地方稅體系,將財產行為類有關稅收作為地方稅體系的重要內容,不斷增加地方稅收收入。在統一稅政的前提下,賦予省級政府適當稅政管理權限,培育地方支柱稅源。當前房地產交易環節征收的稅種過多、稅負偏重,本次房產稅的改革,對房產稅交易稅種進行簡并,未來我國房產交易環節稅負有可能下降,購房者能夠享受到更多的稅收減負的優惠。專家認為:房產稅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抓好新政的落實。前段時日,出現個別地區稅務部門收取“過頭稅”的問題,稅務部門對于國家政策的落實一直是稅收征管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今后各級稅務部門應該加大對未來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力度,實施細則一定要制訂得細致而且易于落實。再者,房產稅改革,最重要的是先確立合理的免稅空間,應該對家庭人口標準的認定予以明確。
房產稅改革是怎么回事?
現行房產稅1986年開征。根據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中國改革開放以后的房地產稅改革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當時的背景是中國從計劃經濟轉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需要通過包括房地產稅的多種稅收調節經濟和配合財政體制改革。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房產稅的征稅對象為位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納稅人為房屋的產權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計稅依據分為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以后的余值和房產租金收入兩種,稅率也相應分為1.2%和12%兩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房產,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房產,可以免征房產稅。此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1986年9月17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房產稅宣傳提綱》中說:征收房產稅,有利于運用稅收經濟杠桿促進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配合房產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調節收入,并且為實行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財政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創造了條件。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以內的土地;納稅人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以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實行有地區差別的幅度稅額標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年稅額標準從0.2元到10元不等(經濟發達地區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經濟落后地區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自用的土地,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公園和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廣場和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的生產用地,財政部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自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到10年。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和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開宗明義: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是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1988年11月6日國家稅務局發布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宣傳提綱》中說,開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主要作用是:有利于促進合理、節約使用土地;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有利于理順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關系;有利于促進地方稅體系的建立,為實行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財政體制創造條件。
城市房地產稅2009年取消 ,“外資”開繳房產稅 。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征收房產稅。上述關于房地產的兩個稅收條例僅適用于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公民繼續按照1951年8月8日政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繳納城市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繼續按照各地依法制定的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
20世紀90年代初,中國經濟從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房地產稅制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對內、對外實行兩套稅制,稅法不統一,稅負不公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一直沒有調整,已經明顯偏低。
1994年12月25日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中提出了關于改革房地產稅的要求:適當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擴大征收范圍,適當下放管理權限;取消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人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實行房產稅。 但是,為了保證主要改革措施的順利出臺,適當減少震動面,上述房地產稅改革措施在1994年稅制改革中沒有出臺。
1996年7月3日,根據同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的調整地方稅制結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國稅收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其中提出要修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筆者注:似應為房地產稅,下同),相應取消有關收費。此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多次提出研究開征物業稅或者改革房地產稅制問題。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改革房地產稅收制度,穩步推行物業稅并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和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擴大了納稅人的范圍,開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稅;二是大幅度地提高了稅額標準(每平方米應稅土地的最低稅額標準從每年0.2元提高到0.6元,最高稅額標準則從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
在國務院決定修改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當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解釋說:國務院發布上述決定是為了落實本院同年8月31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加大對建設用地的稅收調節力度,抑制建設用地的過度擴張。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征收房產稅。
2009年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負責人就房產稅內外統一問題回答記者提問說: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于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于公平稅負,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于稅收征管,強化依法治稅。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統計,2009年,全國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分別為803.7億元和921.0億元,占當年中國稅收總額59521.6億元的比重分別為1.35%和1.55%,占當年中國地方稅總額5080.3億元的比重分別為15.82%和18.13%。
主要目標
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實行房產稅,將其改造成為名副其實的財產稅,公平稅負,擴大征稅范圍,增加稅收收入,方便征管。
如何實施
成功地實施房產稅改革,需要有一套包括包括財產認定、評估、征收以及執行的程序在內的強有力的稅收管理體系,這需要明確財產的所有權、良好的財產簿記、對財產價值的合理評估和有效的稅收征管。
我國現行的房產稅是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但是規定個人的非經營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也就是說自己住的房子是不征稅的。。。因為是非經營的,但是如果你出租的話就是經營性房地產,就要交房產稅了。。。
房產稅屬于財產稅,通俗的講就是對你的財產---房子征稅。。就像對你的車子征車船使用稅一樣。是每年都要交的。。只是之前一直對居民住的房子暫時免稅。。如果你是企業,你就得就你的財產--房子每年交房產稅。。。。
現在的房產稅改革就是要對 居民的房子征稅。但是從重慶和上海的改革來看,對居民的第一套住房還是不征稅的。。只是對你的第二套房子或者你的別墅征房產稅。。。因為個人在持有房產的環節是一直沒有征稅的,會推動炒房者瘋狂持有房產。,。所以對其征稅,就會或多或少的減少炒房者瘋狂炒房。。自房產稅的改革來說,或多或少的影響了了房價。但是效果還是不特別的明顯,現在還沒有全國推展開來,只是對上海和重慶試點改革。。。具體改革成效和要不要全國推廣 這個還等在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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