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強行退股。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于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解散公司而退股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你老板這種方案并不是入股,入股沒有股金不退這一說,只能夠說由于公司賠本股金低版于當前價值權退出時沒有那么多錢。所以你說的這種情況是不能投資的,作為股東就要有股東的覺悟不能再以員工的思想來考慮你投資的問題。
根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份,要取得其它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那個就要收購轉讓的那個人的股份,或是同意轉讓,就要先讓另外的股東先行收購,不愿意收購的,可是以對外出售股份,但應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對原始股東可按原有股份出資收購,對外按市價出售。
退股股金是按照當前價值來計算的,如果你投資時候15萬占有公司10%的股份,公司價值150萬。現在公司價值1500萬那么你就能退出150萬,但是如果公司價值只還剩15萬那么你只能退出1.5萬。
你具體能退出多少錢要根據具體情況。
公司處于上升期,你可以超出當前價格賣于他人或其他股東。
公司處于下降期,這時候就很難能賣到當前價值。
平穩發展還無人接手,這時候就很尷尬了,只能跟其他股東協商退出一部分資金。一般都會少于當前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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