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有證據就可以立案,遭遇家庭暴力時,可通過以下方式取證立案:報警記錄;法醫(yī)鑒定書;報警時能夠反映是丈夫打的證人證言;到婦聯、居委會的投訴資料和記錄,調解書面材料;施暴過程的照片、錄音;能反映施暴者的醫(yī)院病歷等。
法律依據:《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遭遇家庭暴力,起訴離婚需準備報警記錄、現場證據、醫(yī)療證明、證人證言、機構記錄以及施暴方的書面材料等關鍵證據。
報警記錄:
報警記錄是證明家暴事實的重要證據,包括警方接到報案后的出警記錄、檢查筆錄以及調查詢問筆錄。這些記錄由公安機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能夠直接證明家暴行為的發(fā)生。
現場證據:
現場證據如家暴現場的錄音錄像、受害人拍攝的受傷部位照片及視頻錄像等,能夠直觀反映家暴的實際情況。這些證據應確保真實、完整,且未經過篡改,以有效證明家暴行為。
醫(yī)療證明:
受傷后及時就醫(yī),并妥善保存醫(y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相關治療憑證。這些醫(yī)療證明能夠證明受害人的傷勢以及與家暴的關聯性,是起訴離婚時不可或缺的證據之一。
證人證言:
周圍目擊人員,如小區(qū)保安、親人朋友、鄰居等的證言,能夠間接證實家暴行為的發(fā)生。證人證言應真實、客觀,且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以增強其證明力。
機構記錄:
若曾向婦聯、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機構求助,可調取這些機構的相關工作記錄作為家暴事實的佐證。這些記錄由官方機構出具,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證明力。
施暴方的書面材料:
如施暴方寫下的保證書、承諾書等,表示今后不再施暴。這些書面材料及相關的錄音通話等,都能作為施暴方認知錯誤并承諾改正的證據,進一步證明家暴行為的存在及施暴方的態(tài)度。
在遭遇家庭暴力并考慮起訴離婚時,收集證據是至關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建議收集的證據類型:
首先,保留發(fā)生家暴時的報警記錄,包括警方的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官方文件。
其次,收集家暴現場的錄音錄像資料,以及受害人拍攝的受傷部位照片、視頻等直觀證據。
第三,提供受傷后前往醫(yī)院治療的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醫(yī)療憑證。
此外,周圍目擊者的證人證言也是重要證據,如小區(qū)保安、親人朋友、鄰居等所提供的證言。
同時,若曾向婦聯、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等機構求助并得到處理,可調取這些機構的相關工作記錄作為證據。
最后,如果施暴方曾寫過保證不再施暴的悔過書、承諾書等材料,以及相關的錄音通話記錄,也應一并收集作為證據。
法規(guī)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法規(guī)原文: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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