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是什么意思
合同不成立的條件是指合同未成立,不具有相關法律效力的條件。
具體條件是:
其一、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
其二、簽訂合同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合同一定不能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一定不能成立的條件之一,就是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的手法訂立合同,這損害了國家利益。這樣的行為違反了公平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秩序,因此合同無效。
另一種情況是,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利益。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還可能涉及到非法利益的轉移,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導致合同無效。
合同的第三種不能成立的條件是,采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行為欺騙了法律,損害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破壞了社會公平,因此合同無效。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一定不能成立的又一條件。這種行為影響了公共福祉,破壞了社會和諧,是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合同因此無效。
最后,合同不能成立的條件還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國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有強制性約束力。任何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都將導致合同無效,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正。
合同不成立的條件
關于合同不成立之情形,需滿足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在要約人發送出要約后,若受要約人均未給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則該合同無法正式建立;
其次,倘若一方未經協商,獨自簽訂了合同也是不被認可的;
最后,需要實物作為標的的合同,若未發生實際交付也可導致合同未能合法成立。
依據我國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可知,承諾一經書面生效之時,即視為合同竣立,但法律另有特殊說明或者當事人另行簽署協議者例外。
此外,根據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若是以通知方式簽發的承諾,其生效時間將參照我國第一百三十七條相關規范實施。
而對于無需通知的承諾,通常只需在遵循貿易習俗或者達成要約中的要求進行相關行為時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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