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表現有哪些特征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合同詐騙罪的犯罪行為通常具備如下五個客觀方面的特征:首先,通過捏造或者假冒實際無實體的單位,或者使用他人的名義與他方簽訂合同;
其次,采用諸如偽造、變更、失效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等手段為自己的業務進行擔保;
第三,在缺乏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通過欺騙性的方式誘導對方企業或個人繼續簽署并執行合同,從而達到非法獲利的目的;
再次,在收取了對反企業或個人所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資產后,故意逃避或者消失不見,導致對方無法追回其財產;
最后,如果實施上述犯罪過程中,采用了除上述幾種之外的任何一種方式來騙取或獲取對方的經濟利益,那么也可以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的認定標準為: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合同詐騙罪有哪五種表現形式
合同詐騙罪的五種表現形式如下:
首先,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這種行為涉及欺騙性,利用他人身份獲取不正當利益。
其次,以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的。詐騙者偽造、變造產權證明,誤導對方簽訂合同,意圖非法占有財產。
第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卻誘騙對方簽訂合同。詐騙者故意夸大自身能力,以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為誘餌,誤導對方進一步合作。
第四,收受對方財產后逃匿的。在收到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或預付款后,詐騙者突然消失,不履行合同義務。
最后,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物。詐騙者可能利用各種手段,如虛假承諾、隱瞞真相等,誘騙對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交付財產。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上述行為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將根據數額大小和情節嚴重程度,受到不同刑罰的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
合同詐騙罪的特征主要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與公私財產所有權。在客觀方面,行為人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欺詐手段獲取財物,且數額較大。五種主要犯罪行為包括: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使用偽造或虛假擔保、無實際履行能力誘騙對方、收到財物后逃匿、以及其他欺詐行為。
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與單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單位可構成此罪。主觀方面,犯罪人需故意實施,且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合同詐騙罪的特征總結如下:侵犯雙重客體、五種主要犯罪行為、一般主體、故意與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狀態。理解這些特征有助于識別合同詐騙行為,并依法進行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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