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八年級政治第三單元知識點
第六課 終身受益的權利
教育的含義和受教育權的內容?
教育是以促進人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為目的,以傳授知識、經驗為手段,培養人的社會活動。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教育對國家、和個人的重要性(作用)?
教育對個人的成長與國家的發展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個人而言,教育是每個人生活的準備,幫助人掌握前人的經驗,分享人類世代積累的知識財富,是獲得獨立的必要前提。對國家來說,教育能提高整個民族的科學文化素質,成就我們的未來。
生活中有些中學生主動棄學去打工賺錢,他們說:“上學不上學是我們的私事,別人管不著”,這種觀點對么?
不正確。受教育不僅是我們享有的重要權利,而且是我們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事業。
從個人角度看,只有通過接受教育,才能擺脫愚昧,增長才干,豐富人生,享受現代文明,在職業活動和其他活動中獲得成功。
第七課 擁有財產的權利
什么樣的財產才是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呢?公民的合法財產,才屬于個人所有。施工發現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撿拾到的他人的遺失物、采用非法手段獲得財產,不屬于個人所有。
公民的財產所有權的含義是什么?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
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手段有哪些?民事法律是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以及所有權的重要武器,刑事法律是保護公民合法財產及其所有權最為嚴厲、最有利、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當我們的財產所有權受到侵害時,應該怎么做呢?應及時尋求法律救助,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八課 消費者的權益
什么是消費和消費者?我們的生活離不開消費,當我們購買商品或享受服務時,我們便成了消費者。
為什么消費者的權益需要保護?在經營者和消費者的關系中,消費者處于不利地位。消費者在選購上處于被動地位,消費者往往勢單力孤,容易發生“店大欺客”的現象。
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在整個社會生產過程中,充當最后購買和消費角色。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促進生產的發展,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讓人們過上更美好的生活。
作為消費者,我們應該履行哪些義務?維護市場秩序,做有修養、守秩序、道德高尚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煉就一雙“慧眼”,即增強自己的判斷能力和選擇能力。
煉就一雙“慧眼”需要我們自身的努力,我們需要主動學習和掌握有關消費的知識,還要掌握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如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消費者維權途徑等。
受教育者
一、受教育者的概念
受教育者是指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學生,但是受教育者卻不一定就是學生。受教育者要成為學生應該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學生接受教育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是依法設立的;第二,學生是經學校錄取注冊并取得學籍的;第三,學生完成學業后可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我國《教育法》從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出發,認定學生是受教育者,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公民的受教育權
1.公民受教育權的含義
受教育權是現代憲法確立的一項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權利。具體來講,公民受教育權就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國家通過各種具體措施予以的,在各類學校和各種教育機構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以及接受各種技能訓練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公民從國家那里獲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條件和機會的主張、資格、權能和自由。
2.公民受教育權的
受教育權是公民根據憲法規定而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基本人權。憲法則將“受教育權”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的這個規定,既包含了作為受教育者的公民的義務,包含了未成年人受教育者的親權人對受教育權的義務,同時也包含了國家作為實現受教育權的物質提供和具體組織者的義務。它不僅要求受教育者及其親權人要保證受教育者接受相應的教育,還要求國家要為教育活動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適當的教育設施以及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使受教育權利更多地體現出它的社會權利或積極性質。
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作為一部教育領域的基本法律,《教育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教育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它對于確保教育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落實國家優先發展教育的重大決策,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真正公民的受教育權,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影響。
物質幫助權和受教育權的區別
題主是否想詢問“物質幫助權和受教育權有什么區別”?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含義不同。
1、物質幫助權是指公民因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權利。
2、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從國家獲得接受教育的機會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受教育權與教育權有什么區別?
教育權與受教育權。
近代以來,隨著教育在社會生活及個人發展中的影響越來越突出,教與學二者之間的關系也日益復雜;
因而產生了相應的法律規范,即有關教的法律規范和有關學的法律規范,并由此形成了兩項重要的法律權利,即教育權與受教育權。
教育的國家化和國家教育權的產生被普遍認為是世界各國現代化進程帶來的最重要結果,這是因為,除了國家的力量,其他任何力量都無法支撐如此大規模的教育事業運行。
教育就其本源而言又具有民間性,按照自然法的觀點,父母、家庭對孩子擁有最初的和天然的教育權,所以伴隨著教育的國家化進程和國家教育權產生的是國家與民間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育權開始了一個反向的轉移過程,即由國家向民間的權力轉移,在發揮國家對教育的積極作用的同時,能真正使教育回歸民間。這就使國家教育權日益成為一個普遍關注的問題。
擴展資料
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共同特點主要表現在:
(1)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確認和保障的一定主體所享有的利益。教育權是教育法所確認和保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學校、社會、家庭的利益;而受教育權則是教育法所確認和保障的受教育者的利益。
(2)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賦予一定主體的一種資格。教育權主體和受教育權主體的法定權利,就是法律所賦予二者的一種資格,這種資格具體表現為行使權利的資格和享受權利的資格。
(3)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許的,一定主體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參考資料:人民網-教育法治40年:教與學關系演進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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