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監管資金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制定的對于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商品房預售的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第七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復印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第八條商品房預售許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受理。開發企業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材料齊全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的,應當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核。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進行審核。開發企業對所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許可。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準予預售的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發送開發企業,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開發企業頒發、送達《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經審查,開發企業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內,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告知開發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送達開發企業。
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不予商品房預售許可決定書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加蓋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產管理部門作出的準予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什么是商品房預售?
房屋預售也稱商品房預售,樓花買賣,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預付款,而在未來一定日期擁有現房的房產交易行為。其實質是房屋期貨買賣,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一張期貨合約。它與成品房的買賣已成為我國商品房市場中的兩種主要的房屋銷售形式。
預售特征:
1、房屋預售是一種附加期限的交易行為。即商品房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期限,并把這個期限的到來作為房屋買賣權利義務發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據。
2、房屋預售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由于商品房的預售不同于房屋的實質性買賣,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國家因此加強了對商品房預售市場的規范。我國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資格及程序作了規定,而且還要求在預售合同簽訂后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總結: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開發企業所開發的商品房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預售,由購房人按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支付的購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的購房款。
法律依據: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專款專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0]5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一、概述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保障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該辦法明確了預售條件、預售許可、預售監管等方面的規定,為規范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主要內容
1. 預售條件:
開發商進行商品房預售,需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完成基礎工程建設、取得預售許可等。
2. 預售許可:
開發商在符合預售條件的前提下,需向相關部門申請預售許可。申請時需提交相關材料,包括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工程進展情況等。
3. 預售監管:
辦法對商品房預售過程中的信息披露、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開發商需公示預售信息,包括預售房屋的基本情況、價格、交付日期等。同時,預售資金需納入監管賬戶,確保資金用于工程建設,防止資金挪用。
三、目的和意義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出臺,旨在保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風險。通過規范開發商的預售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辦法中的監管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開發商違規操作,減少糾紛的發生。
四、實施效果
實施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后,可以有效地規范商品房預售市場,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同時,加強對開發商的監管,提高了房地產市場的透明度,增強了市場的穩定性。總之,該辦法對于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商品房預售的法定要求及法律依據
律師闡釋了商品房預售需滿足以下條件:
預售方須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獲取土地使用權證書;
預售方須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且預售所得款項應用于相應的工程建設;
預售合同需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及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需滿足以下條件:
(1)已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施工許可證;
(3)預售商品房所需投入的開發建設資金需達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且已明確施工進度與竣工交付日期。
【法律依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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