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回遷房可以買賣嗎
城中村改造回遷房能否買賣?深入了解城中村類型
關于城中村改造回遷房是否可以買賣的問題,其答案并非絕對,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一、回遷房的買賣可行性
1. 已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情況:如果城中村回遷房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證,那么這種回遷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
2. 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對于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城中村回遷房,購買時可能會面臨極大的風險。按照房屋產權登記的規定,回遷房的產權認定需要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認證的公函、轄區政府和當地派出所確認的回遷村民的名單、村民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等多個文件。僅僅通過回遷手續更名并不能取代房屋產權證書。此外,即使購買了已取得產權證書的回遷房,由于其土地獲取方式是劃撥而不是出讓,因此在二次上市交易辦理過戶時,還需要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這也帶來了價格上的不確定風險。
二、城中村的類型詳解
1. 成熟型城中村:這類城中村已經完全脫離了農業用地,農民已轉變了生產方式,物業出租收入成為戶籍村民的主要收入來源。因其極高的區位價值和完全被城市包圍的特點,政府對其改造的欲望十分迫切。這類區域是城中村改造的重點和焦點。
2. 成長型城中村:正處于向成熟型轉變階段的聚居村落,其特點是幾乎沒有或留有少量農業用地,農民已逐漸脫離農業生產方式,物業出租收入在戶籍村民收入中占比逐漸增加。相對于成熟型城中村,成長型城中村的區位價值雖較低,但其治理難度相對較低。
3. 初生成型城中村:這類村落處于城市的邊緣,仍保留較多農業用地,農民尚未完全脫離農業生產方式。物業租賃是村民收入來源的一部分,但并非主要來源。這些區域雖然已經納入城建用地,但尚未進行大規模的開發。
購買城中村改造回遷房時,務必謹慎,充分了解相關政策,避免因不了解情況而引發不必要的風險。城中村的多樣類型反映了城市發展與農村轉型的復雜過程,每一類型的特性和挑戰都值得深入研究。
城中村拆遷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嗎?
如果被征收人愿意,那么可以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回遷到原地。在回遷房的補償中,被征收人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的調換的。但是需要由當地的人民政府提供相應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然后再和被征收人結算房屋的價值,因為這樣可以用于調換。
一、城中村拆遷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嗎?
回遷權是指在舊城改造中,改建地區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如果被征收人愿意回到原地,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保障其在改建地段或者是就近的地段得到安置房的權利。
回遷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舊房改造的政策,拆遷人或開發商將危改區內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遷安置的政策標準以及事先簽訂的拆遷協議,被拆遷人回遷,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二、回遷房相關的補償有哪些?
根據2011年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從這里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的征收中,對于舊城區改造的,被征收人提出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方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回遷屬于房屋產權調換的一種具體補償方式。
從各地征收來說,舊城區改造一般包括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舊城區改造這三種方式,因此收到征收方下發的征收決定以后,就要清楚自己屬于哪一種性質的征收,屬于這三種的,可以要求原地回遷,只給貨幣補償的,屬于違法行為。
在城市房屋征收的時候,被征收人有選擇權,如果征收方只提供某一種方式,屬于違法征收,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維權。
三、拆遷過程中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辦
出租方一般會用以下三個理由來主張解除租賃合同:
第一,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在出租方與承租方的《租賃合同》當中,一般都會有對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的約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等等類似的約定。因此,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出租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情況是很常見的,因為拆遷開始之后,出租方一般會要求終止履行合同,租金問題到拆遷補償款下來之后一并結算,這種情況下,是出租方要支付給承租方大額的拆遷安置補償,小額的租金問題就顯得很不重要了,承租方往往忽略了還有租賃合同的存在。在最后雙方對于拆遷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出租方就會以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為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要求支付租金的行為往往是口頭約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往往在訴訟過程當中陷于被動。
第二,由于拆遷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出租方會認為,國家拆遷或者征地,已經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
第三,擅自轉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賃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較大,為了分擔租金壓力,獲取收益,一般會進行再轉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應有的租金,也認可轉租的行為,但是一般沒有書面的同意意見。在糾紛產生之后,出租方往往否認知道轉租的事實,主張轉租未經過其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認可轉租行為往往也是口頭認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在訴訟過程當中也顯得很被動。
在拆遷的過程中出現了租賃的合同的糾紛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租賃的一方沒有按照合約及時的支付相應的租金,那么出租方是有權解除合同的。第二,租賃的一方破壞房屋嚴重,也可以解除。收回房屋后就能夠與開發商協商拆遷事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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