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0月1日起,廣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入市流通,成為全國首個在全省范圍內推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省份。經過兩年多的試點,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頒發了《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讓“農民的資產”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一樣,按照“同地、同價、同權”的原則,納入統一的土地市場。這項改革涉及農村經濟體制和農民切身利益,允許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并經批準為建設用地用途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包括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等流通方式。
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資產性質逐漸顯現,使用權的自發流轉行為日益頻繁,特別是在經濟發達的珠江三角洲地區。據統計,珠三角地區通過流轉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比例超過集體建設用地的50%,而在其他地區也超過20%。由于缺乏統一的土地市場,這種自發性流轉帶來了隨意占用耕地、低價出讓和出租、改變建設用途等許多問題。《辦法》公開了隱形市場的運作,納入統一土地大市場,有利于激活農村原有建設用地,減少新增建設用地的需求,推動農村工業化、農業產業化和城鎮化進程。
《辦法》明確了出讓使用權須經村民同意,并要求簽訂書面合同,通過土地交易市場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規定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墒褂眉w建設用地的項目包括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土地使用者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建設用途。集體土地所有權出讓、出租所取得的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钣糜谏鐣U习才?,不得挪作他用。各地應建立地價體系,制定和公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防止違法占用耕地和炒賣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農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農村集體土地入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推動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有助于增加農民的收入來源,提高農村的經濟活力。通過土地入市,農民可以參與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實現土地的價值轉化,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
2. 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設對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農村集體土地入市可以更好地滿足城市發展的用地需求,同時通過對土地的合理規劃和利用,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現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3. 促進城鄉一體化。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有助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融合。通過土地市場機制的調節,推動城鄉土地的互聯互通,為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動力。
詳細解釋如下:
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必然產物。在農村經濟發展方面,農民通過土地入市,能夠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從而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此外,農村集體土地入市還能夠促進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推動農村向現代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在土地資源配置方面,農村集體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規劃,可以更好地滿足城市化進程中不斷增長的用地需求。同時,通過對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可以避免土地的浪費和濫用,保護土地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
農村集體土地入市還是促進城鄉一體化的重要舉措。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推動城鄉土地的互聯互通,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為農村的可持續發展注入新的動力。此外,城鄉土地的融合也為城市提供了更多的發展空間和資源配置選擇,促進了城市的健康發展。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入市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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