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備代理權,但因某種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而進行的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歸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兩者的相同點:行為人都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都不具有代理權;兩種行為的行為人都實施的都是民事行為。
兩者的不同點:
首先,構成要件不同。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其次,狹義的無權代理立足于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無權代理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被代理人追認而確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法律分析:表見代理即不屬于屬于有權代理也不是無權代理,雖然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都是沒有代理權限,但是表見代理是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限,但是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有權代理是經過被代理的授權的,屬于合法有效的代理權限。此外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最大的區別是,無權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效力待定的,需要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發生法律效力,而表見代理不同,表見代理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是有效的,這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是被代理人在承擔該行為責任后,有權向表見代理人追認。所以表見代理既不是有權代理也不是無權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主要區別在于: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需要被代理人追認后才有效;而表見代理則是指雖然行為人在事實上沒有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并基于此與其進行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進行的代理行為,這種代理行為不可能導致相對人合理地相信代理人擁有代理權。而表見代理則是指代理人雖然無權代理,但其行為使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構成要求被代理人對此有過錯及相對人無過錯,二者缺一不可
一、非法行醫的認定主要涉及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四個方面。主體要件是指非法行醫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且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仍然擅自從事醫療活動。客體要件是指非法行醫侵犯了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衛生。客觀要件是指行為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且情節嚴重。
二、對于非法行醫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非法行醫行為,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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