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委托幾個代理人,哪些人可以成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中 委托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
您的問題不是很清楚。
民訴法中委托代理人實際就是委托訴訟代理人,但是訴訟代理人又可以理解為包括了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不知道您是不是問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否則委托代理人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是一個意思,如果說區別,那只能勉強說看似乎委托代理人可以從事的業務更廣泛,后者只能從事訴訟和仲裁等訴訟程序有關的業務。但是這個委托代理人就不再是民訴法意義上的了,而是民法意義上的。
以下是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法定訴訟代理人的一些區別
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的訴訟代理,稱為委托訴訟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稱為委托訴訟代理人。
在委托訴訟代理中,由于代理人的選任和代理權限都以委托人的意志為轉移,并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必須達成合意,因此,委托訴訟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或者“約定代理”。
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人,有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人無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他們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應由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代替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
也就是說,委托訴訟代理人只適用于代理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訴訟。而法定訴訟代理人一般是為無法定代理人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委托訴訟代理權基于委托人的授權而產生。
訴訟代理事項和訴訟代理權限,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由委托人決定。委托代理叫“意定代理”,顧名思義,訴訟代理人只能根據委托人的意志進行訴訟代理活動,而不能自行其是。但是法定訴訟代理人則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意志去行使代理權。
委托~關系中,二者委托與被委托關系的產生必須是基于合意而產生的,是一種相互之間的合同關系。但是法定訴訟代理人是基于法院的指定產生的,不需要合意,也不存在相互間的契約關系。
可以被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是: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還有就是訴訟地位上, 委托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與法定訴訟代理人不同,它是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訴訟參加人。而法定~相當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另外,在代理權的取得上,委托是基于合意后雙方簽訂委托合同而取得,法定~是指定產生。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內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代理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訴訟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檢察機關或者法院為為無法定代理人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派的辯護人員。
委托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是指基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訴訟代理權,代為訴訟行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況下是通曉法律的人士或律師。
民訴法中委托代理人實際就是委托訴訟代理人,但是訴訟代理人又可以理解為包括了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只適用于代理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訴訟。而法定訴訟代理人一般是為無法定代理人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一方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代理實施訴訟行為,接受訴訟行為的人。
訴訟代理人的特點:有訴訟行為能力;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同一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也不能在擔任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的同時又是該訴訟的對方當事人。
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為訴訟行為的人,稱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在訴訟上為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某些原因難以親自訴訟,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需要在訴訟上獲得他人的幫助,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當事人通過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哪些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規定其有職責代理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在民事訴訟中,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可以親自進行有效的訴訟活動,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不能親自進行有效的訴訟活動,由于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有效地委托訴訟代理人,因此需要法律規定的代理人為其進行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監護人,是:一父母;二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作法定代理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關系密切的其他家屬、朋友愿意承擔代理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三沒有上述一、二法定代理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法定代理人。有精神病的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代理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六沒有上述法定代理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作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代理人中指定一人代為訴訟。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時.最多可以委托多少人?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時.最多可以委托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與原民事訴訟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刪除了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將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范圍僅僅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可以請一到兩個,也就是說最多為兩人,具體來說:
民事方面: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刑事方面: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四十一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就是上面的條款)的規定執行。
行政方面: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最多委托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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