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是否有權自行撤銷行政處罰?
依照我國相關法令,行政機關有權撤銷先前下達的行政處罰決議。
為了告知被處罰者該決定已被撤回,行政機關需發送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被處罰者。
撤銷行政處罰須滿足如下條件:
1、若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要件,便可視為失效;
至于合法的行政行為,務必同時滿足三項要求——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及程序合法,否則即構成可撤銷式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如果明顯不當或不合情理,也可視為無效。
此處所稱“不當”,指相應行政行為缺乏合理性、公正性、與現行政策不符以及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等。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行政處罰決定如何撤回
根據我國相關法規,已下達行政處罰者若對此不服,可向上申訴。
如申訴成功,將撤銷原判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撤銷嗎
處罰決定書是可以撤銷的,撤銷的方法如下:1、治安處罰的撤銷有兩種方式:一是依職權撤銷,二是依法撤銷;2、依職權撤銷: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經過審查,發現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裁量不當、程序違法時,是可以撤銷的;3、依法撤銷包括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撤銷,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審查后發現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裁量不當、程序違法時,可以依法撤銷。
行政處罰可以自己撤銷嗎?
1. 行政機關如果認為之前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錯誤,可以自行決定撤銷。
2. 如果行政機關拒絕撤銷決定,受到處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進行處理。
3.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且在不服行政處罰的情況下,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4. 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而受到損害時,他們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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