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3、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4、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二、哪些情況下行政強制措施中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綜上所述,當事人被行政機關處罰后,如果沒有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經過催告無效后可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行政機關會制作強制通知書,送達給被執行當事人,被執行當事人可以申訴,對申訴理由不成立的,經過催告后決定強制執行。
一、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有哪些?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2.陳述和申辯;
3.制作執行決定書;
4.送達;
5.采取各種強制執行方式。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在三日內發布公告并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二、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這是申請仲裁必備的首要條件,沒有仲裁協議就不能申請仲裁。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具體的仲裁請求是指仲裁申請人想通過仲裁解決什么問題,保護自己的什么財產權益。事實是指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的經過。申請人如有證明事實的證據,應向仲裁庭提供。仲裁的理由是為什么要提出這樣的仲裁請求,即提出仲裁請求的道理。它是申請人主觀上的認識,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并不強調申請人必須提供客觀存在的確鑿無疑的事實根據才予受理。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即符合仲裁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仲裁的糾紛應當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不能申請仲裁。
對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行政強制措施所認定的具體情況是不同的,造成了嚴重的矛盾糾紛的還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來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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