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包括的內容有:土地權屬確定、承包地確定、宅基地確定以及集體建設用地確定。
一、土地權屬確定
這是農村土地確權的核心內容。主要通過對土地來源、使用情況、歷史變更等的詳細調查,明確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這一過程中會參考歷史檔案、土地證、承包合同等相關文件,確保權屬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二、承包地確定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是非常重要的。這涉及到農民的土地權益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通過對承包地的實地測量、登記,確定承包地的位置、面積、邊界等信息,并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宅基地確定
宅基地是農民居住用地的重要組成部分。宅基地確權主要是明確宅基地的使用權,包括宅基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等。同時,對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也會進行登記,確保農民的居住權益。
四、集體建設用地確定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用于發展農村公益事業和村內企業等。集體建設用地確權是明確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圍、用途等,以促進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土地確權是一項重要的工作,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經濟的發展。通過以上的確權工作,可以明確土地的各項權利,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法律分析:1、按照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的來講,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搬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規定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另外,符合規定分戶建房標準而未分戶,現宅基地不超過分戶合計面積的,不作為超面積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確權的法律規定是《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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