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土地流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土地仍歸村集體所有。土地轉讓,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移。前提是國有建設用地,因為農村的集體土地歸村集體所有,非本村集體成員是沒有資格使用本村土地的。
法律客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轉包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本辦法所稱受讓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法律分析: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受讓對象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而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受轉包方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時,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轉讓方也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時,轉包方與原發包方的承包關系沒有發生變化,轉包方也不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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