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對于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界定更為明晰,這對婚姻是一種保護,但是對于婚后需要生育和照顧子女的女性來講是存在偏頗的。女性要想保障自己的利益,要做到兩個方面。
雖然新婚姻法對于財產的要求似乎看起來對女性更為不利,特別是全職媽媽,可能損失比較大,但現代社會,經濟方面許多人都處于小康水平的,很多農村地區,雖然辛苦一些,但是也足以讓后輩在縣城里有一套房子,再不濟在農村也有一套小樓房。
現在女性地位的提高,許多家庭都是獨生女,只要兩個人踏踏實實,經濟方面壓力也不算太大。
在選擇伴侶方面,以往雖然人品也很重要,但是“財帛都弄人心”,經濟方面的優勢也會讓一段感情不那么純潔,加上家中長輩以及親戚的影響,不少女孩子即便自己想選擇愛情也不得不跟現實妥協。
而新婚姻法面前,沒了經濟的保護傘,女性和女性的親人就只能按照人品優先的原則來進行選擇。人品好的男性,即便不是很富有,也會尊重女性,愿意給家庭貢獻,人品不好的男性,則很難娶到好妻子。
所以各位女士,一定要在婚前選擇一個有責任心,顧家,綜合素質都不錯的人。
新婚姻法中,損失最大的要數全職媽媽。女性唯有多鍛煉自己的工作能力,為未來鋪路,比如選擇一個福利好的企業,對婚后撫育子女方面有補貼,或者是掌握一項在家也可以兼職的技能,才能在婚后立于不敗之地。
一方面,提高自己綜合能力,找一個可以跟自己一起分擔家庭責任,能夠一起看孩子的男性,另一方面,找一個經濟能力強,足以利用金錢解決生活中大部分問題的男性,但是不管前者還是后者,都需要女性自身有博弈的資本。
確切的說,不應該叫新《婚姻法》,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出臺,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編》也正式落地。由于飽受爭議的“協議離婚冷靜期”,讓很多女性擔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不能很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我們先來看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變化,了解新法律規定與舊法的區別才能更好的運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家庭編》與《婚姻法》不同,其不再將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條件,重大疾病從無效婚姻的情形中跳到了可撤銷婚姻里。對于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履行告知義務的,配偶可以撤銷該婚姻。這可以避免患有重大疾病的人自愿結婚卻成為無效婚姻,也避免被騙婚而無法撤銷的情形發生。對女性來說,如果遇到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沒有提前告知的情況,可以向法院撤銷婚姻,但這條法律最該注意的是一年的訴期,超期會承擔敗訴風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是重大變革。離婚的方式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相較于爭議較大的30天協議離婚冷靜期,過去,初次到法院訴訟離婚的難度更大,更有離婚要做考試題的現象。而《婚姻家庭編》新增加了如果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男女雙方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話,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因此,遇到配偶出軌不愿意離婚的情況不,自己先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分居一年就可以再起訴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之前《婚姻法》關于離婚補償的規定受“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限制,現在《婚姻家庭篇》不再對“離婚補償”進行限定,只要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配偶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就有權提出“離婚補償”。因此,從保障自身利益來說,全職媽媽平時可注重收集在家庭生活中承擔了較多義務的證據,將來離婚時可多要些補償。
增加了無過錯方請求賠償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這是重點條文,相對過去的《婚姻法》,《婚姻家庭篇》新增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雖然只是兜底條款,但卻能為很多離婚夫妻解決賠償糾紛,畢竟生活狗血,法條不可能包羅萬象。女性要想通過這條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要在配偶實施以上過錯情形時通過錄音、錄像、圖片、書證、物證等形式固定證據,這樣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最后,雖然大多數網友認為《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對離婚設置了障礙,讓女性在婚姻家庭中處于不利地位,但其實新出臺的《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對女性的保護還是有所傾向的,希望每位女性都能正確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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