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協議法律認可嗎?
代持股協議法律認可,只要符合我們國家協議成立的要求,一般情況下都是合法有效的,比如說內容不能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且雙方當事人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還有就是不能夠侵害他人的利益。
一、代持股協議法律認可嗎?
代持股協議法律認可。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確定并依法保護。
(2)權屬爭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成員。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二、法律依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有很多的公司實際出資人員不在公司名冊上記載,所以就與他人簽訂的代持股協議,由他審出面來進行投資,在這種情況之下,代持股協議通常情況是有效的,但是也是根據協議本身來確定。
債權代持協議有效嗎
代持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代持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不違反這些條件,代持股協議就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在簽訂的和同屬于無效合同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
代持協議法律效力有多久?
若代持股協議具有法律的效力,則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代持股期限為此協議的法律效力期限。若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的代持股協議,屬于無效的協議,無效的協議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沒有效力期限之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代持股的期限。約定的協議收到法律保護的,按照約定的期限為法律保護的效力范圍。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代持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代持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代持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不違反這些條件,代持股協議就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在簽訂的和同屬于無效合同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如何防范股權代持協議的風險
1、股權質押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辦理股權質押擔保的文件,這就使得股權擔保有了可能。因此,實際投資人要充分利用這個有利條件來防范風險。具體而言,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2、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高額違約責任并公證。由于代持股人是名義上的股東,如果他出現侵犯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況,實際出資人是很難事后阻止的。因此,最好在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代持股協議,對代持股人損害實際出資人的情況應當明確約定違約責任。如果約定了嚴格的違約責任,那么就會對代持股人的行為予以震懾,加大他違反協議的成本,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
3、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代持股人是名義的股東,那么股東權利也只能以他的名義來行使,因此,實際出資人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實際出資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須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等。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保障實際出資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4、排除代持股人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所有權,如果出現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
5、代持股協議要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害關系人。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因此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了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6、公司設立協議及公司章程中適當限制代持股人的權利。公司設立協議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應當在設立協議中予以明確,同時在公司章程中對于代持股的權利行使給予特殊約定;
7、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為了防范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并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持股人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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