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難立案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虛假訴訟是妨害司法秩序的一種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是具有管轄權的,可以直接立案偵查。虛假訴訟是指通過虛構事實、捏造事實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侵害他人利益的行為。
一、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點:
1、行為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為均具有違法性。
2、行為人均以侵占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為追求目的。
3、行為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為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于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為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二、不同點: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為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為,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為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于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因為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天長市人民檢察院 朱旭強 由于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進入多發期,近年來,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審查逮捕案件呈現上升趨勢,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和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量不斷加大,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也對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的執法辦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如何在新形勢、新任務下提高偵查監督工作能力和辦案水平,更好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成為擺在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干警面前一道亟待解決的難題。如何克服問題,加強偵查監督工作能力,提高執法辦案水平,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從以下幾點著手:一、扎實做好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肩負著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神圣使命,偵查監督工作開展得好不好,執法隊伍建設是關鍵。偵監干警只有牢固樹立和踐行“忠誠、公正、清廉、文明”的檢察職業道德觀,堅持“六觀”、“六個有機統一”,努力培養和提高自身的政治素養、理論水平、大局意識和職業道德,不斷增強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鑒別力,才能確保偵查監督工作政治方向的正確性,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的主動性。因此,建設一支政治過硬的偵查監督隊伍,是做好偵查監督工作的前提條件。首先,要以正在開展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為契機,引導偵查監督部門干警牢固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理念,切實做到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始終真正做到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其次,要不斷強化偵查監督檢察干警廉潔從檢的意識,偵監干警在實施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過程中,經常與律師及犯罪分子打交道,與社會各種陰暗面接觸較多,極易受到不良影響。要確保偵監干警過好“權力關”、“金錢關”、“人情關”,就必須對偵監干警進行廉潔從檢的專項廉政教育,進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道德觀的教育,增強干警自身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腐朽思想侵蝕的能力,樹立檢察人員廉潔公正,一身正氣的良好作風。第三,要進一步強化隊伍管理建設。經常組織偵查監督干警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八要八不準”的《檢察人員紀律》,“六條禁令”和“九條卡死”等硬性規定;經常地、有計劃地開展紀律作風教育,切實貫徹“依法建院、從嚴治檢”的方針,使每個檢察人員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律,預防和減少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保持偵查監督部門干警思想靈魂的純潔性。二、以學習新刑事訴訟法為契機,突出抓好偵查監督業務能力建設當前,偵查監督機關面臨的執法環境日趨復雜,司法改革日趨深入,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都對偵查監督部門打擊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做好社會維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抓好偵查監督業務能力建設不僅是提高執法辦案能力的核心所在,更是偵查監督部門依法正確履職、應對新形勢、新任務背景下出現的新挑戰、提高執法公信力的有力抓手。要緊緊圍繞偵查監督部門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三項核心職能,通過組織學習、業務培訓、理論調研等措施,切實提高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干警的辦案業務能力。一是要以學習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為契機,不斷完善偵查監督工作機制,進一步提高偵查監督人員主動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和偵查監督業務知識的緊迫感和主動性。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幅度大,新增條款多,其中涉及檢察機關的較多。新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其任務之中,從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等八個方面對現行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充分體現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原則,能否熟練掌握并應用新的法律條款及其內在法治精神已成為影響偵查監督部門干警正確適用法律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重要因素。因此,做好新刑事訴訟法的學習工作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內偵查監督部門廣大干警的一項重要任務,每位干警必須深刻認識到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后偵查監督工作所面臨的新挑戰,進一步轉變執法觀念,正確處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用新的法律理論指導辦案實踐,在辦案實踐中不斷深化對法律理論的認知度,將新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貫徹好、落實好;要采取多種途徑,鼓勵偵查監督人員參加業務學習和學歷學位教育,嘗試建立網上學習論壇、業務沙龍等多種平臺,為偵查監督人員學習法律知識、交流辦案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創造機會,不斷完善自身知識結構,使自己成為一名業務精湛的骨干,才能更好地投身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神圣職責中去。二要在辦案過程中進一步提高正確適用法律、刑事政策的能力。審查逮捕是偵查監督部門一項重要的職能,審查逮捕工作的好壞事關公民人身自由和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確保審查逮捕案件的質量至關重要。偵查監督人員必須以新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條件的進一步細化為依托,進一步轉變執法觀念,牢固樹立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執法辦案觀念,嚴格把握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和程序關,強化對證據的審查、鑒別,堅決排除非法證據。重視審查逮捕中決定案件罪與非罪證據的復查工作,切實貫徹審查逮捕質量標準,堅持逮捕案件質量分析制度,及時發現問題,查找原因,不斷提高逮捕案件質量;在新的刑事訴訟法生效以后,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除做好常規的辦案工以外,應進一步強化法律監督工作,特別是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權利、非法證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以及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等新增五個方面的偵查監督工作,通過工作實踐總結經驗,不斷完善監督機制,提高偵查監督工作的整體水平。三是偵查監督部門要針對當前基層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案多人少、業務繁忙導致培訓偏少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健全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制度。堅持開展多種形式的崗位練兵活動,適當增加業務培訓的次數,豐富培訓內容和方式,廣泛利用各類培訓平臺不斷擴大受訓面,盡最大可能解決當前部分基層院偵監隊伍檢察業務不熟、法律監督能力較低的現狀,不斷提高基層院偵查監督人員的業務能力。四是積極鼓勵偵查監督人員結合自身辦案工作實際開展理論調研,進行執法辦案理論學術交流也是提高偵查監督工作水平的有益方式之一,如通過制定相關措施,采取物質獎勵與非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對偵查監督理論調研成果突出的干警進行獎勵,適時組織偵監理論調研文章作者進行集體座談等方式,進一步促進偵查監督工作的科學發展。三、切實提高偵監部門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在社會矛盾多發、刑事案件及審查逮捕案件數量快速增長的背景下,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就顯得尤為重要。為此,中央政法委提出了政法機關開展三項重點工作、參與綜治維穩的工作要求。偵查監督人員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必須嚴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將自身工作與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的需求結合起來,樹立先進的執法理念,糾正就案辦案、重打擊輕挽救的舊有觀念,堅持慎捕少捕的原則,努力減少社會對抗。要進一步加強不捕案件的釋法說理能力,積極采取有效手段對案件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化解矛盾、減少對抗,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及涉檢信訪事件的能力,積極協助黨委和政府做好綜合治理維穩工作,切實發揮偵查監督部門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力爭實現偵查監督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四、加快解決制約偵查監督工作發展的人員短缺問題由于審查逮捕案件數量多、時限短的特征致使偵查監督干警超負荷工作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加之偵查監督部門人員配置偏少,使得偵查監督業務量與辦案人員數量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這種現象在基層檢察院更為明顯。案多人少的現狀不僅嚴重影響檢察干警的身心健康,也極大地制約了偵查監督工作的發展,成為提高偵查監督部門執法辦案水平的瓶頸之一。近幾年通過政法專項招錄解決了一些人員員問題,但偵查監督部門人員的增長量仍然明顯低于年人均辦案量的增長,有的基層院偵查監督部門甚至只有一到兩名辦案人員。同時,偵查監督部門還承擔著綜治維穩、兩法銜接、打黑除惡等專項工作,人員配備與工作量嚴重失衡。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偵查監督部門新增了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刑事訴訟權利的監督、對非法證據的監督、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捕后羈押必要性的審查以及對強制措施和強制性偵查措施的監督等五方面的任務,面對工作任務的日益增多,解決人員短缺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各級院應當在上級院的幫助下,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支持,配齊與工作要求相對應的辦案人員和裝備,在每年的公務員招考名額中適當增加檢察機關的招錄數量;各級院也應在本院做好偵查監督人才的儲備和培養工作,重點解決偵監隊伍人員短缺、人才斷檔的實際問題,為偵查監督工作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是我國現行刑法所禁止的,如果是,那就是刑事犯罪。
區分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主要點在于,情節程度的輕與重。這也是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之間的區別要點。
嚴格來講其中的區別是很大的,尤其在學理上,從調整的社會關系,到調整的客體等等,都是不一樣的。
但是否屬于刑事犯罪最為關鍵的一點在于,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是我國現行刑法所禁止的。我國刑法的原則即是“法不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也就是說,是否是犯罪,甚至于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都是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的。無規定的,就不屬于犯罪行為。這一點從根本上不同于其他部門法。
刑事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區別: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1、第一條:[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2、第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3、第三條:[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4、第四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5、第五條:[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6、第六條:[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