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辦案流程有哪些?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的辦案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四個步驟:
第一步:審查受理。當偵查機關將需要審查起訴的案件移送到檢察院時,檢察院首先進行審查,以確定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
第二步:要求補充材料或補充偵查。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檢察院有權要求偵查機關補充材料或進行補充偵查。
第三步:作出決定。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檢察院將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一決定可能基于案件的性質、證據的充分性以及其他法律因素。
第四步:移送案件。一旦檢察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將被移送至法院,進入審判階段。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的行動遵循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這一法律條款強調了檢察院在審查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時的責任,以及在需要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偵查時的程序。在處理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時,檢察院需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隨之解除。檢察院在拘留后十日內決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措施,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四日。決定采取的強制措施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辦案流程
案件受理、閱卷審查、訊問、詢問、調查取證等環節。
一、案件受理與登記
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后,會進行案件受理與登記。這一環節主要是對案件的基本信息進行核對和登記,為后續審查工作奠定基礎。
二、閱卷審查
在案件受理與登記后,檢察官會開始閱卷審查。這一環節主要是詳細閱讀案件卷宗,了解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情況。檢察官會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判斷案件是否具備起訴條件。
三、訊問犯罪嫌疑人
在閱卷審查的基礎上,檢察官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通過訊問,檢察官可以進一步了解案件事實,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并補充完善相關證據。
四、詢問證人、被害人
除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外,檢察官還會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等相關人員。通過詢問,檢察官可以獲取更多關于案件的信息和證據,為起訴工作提供依據。
五、調查取證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還會根據案件需要,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這包括勘驗、檢查、鑒定、扣押等措施,以獲取更多與案件相關的證據。
六、審查起訴意見的形成與匯報
經過閱卷審查、訊問、詢問和調查取證等環節后,檢察官會形成審查起訴意見。這一意見會詳細闡述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情況,并提出起訴或不起訴的建議。審查起訴意見形成后,會向上級檢察院匯報,并經過審批程序。
七、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
最后,檢察院會根據審查起訴意見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案件將進入審判階段;如果決定不起訴,案件將終結審查起訴程序。
綜上所述: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辦案流程是一個嚴謹、細致的過程,旨在確保刑事案件依法得到審查起訴。通過案件受理、閱卷審查、訊問、詢問、調查取證等環節,檢察官會全面了解案件情況,并依法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這一流程確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維護了社會的法治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有無其他違法行為。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步驟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步驟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到檢察院起訴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到檢察院起訴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1、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數量的副本;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3、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4、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由原告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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