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所探視時間有規定嗎?
拘留所探望時間這每天下午2點到3點半,犯罪分子的親屬需要探望犯罪分子的,可以到當地的居委會和派出所辦理證明,并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到拘留所進行處理,但需要遵守拘留所的相關法律規定。
正常情況下能探視,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會見。交保證金可沒有時間上的規定,但同不同意還得要公安機關說得算,如果違法犯罪行為不是很嚴重,是可以保出來的。
1、公安機關對于未決犯是不允許探視的主要是為了防止串供但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
在法庭沒有判決之前只要不是重大案犯被拘留24小時以后可以進行假釋或者保釋,但要經過公安機關同意 公安機關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理由不正當的不能拒絕。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 但辯護律師可以
3、如果是治安拘留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 公安機關就會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申請探視條件是什么?
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由此可見,如果是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是不可以探視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一般拘留所探視時間為一周一次,具體什么時間段就看當地拘留所的規定了。如果我們去拘留所探視他人,記著要帶齊相關身份證明資料,最好和律師一同前往,
三、關于拘留所探望時間的相關規定
拘留所探視時間:每周一、四下午14:00——15:30,具體情況如下:
1、會見次數: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會見一般不超過二次。當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則上只能會見一次,近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優先。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窗口登記后方可會見。會見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所領導批準。每次會見不超過半小時,本所有權根據會見量等情況對會見時間進行調整。
2、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3、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對于拘留所探望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不清楚的,那么在探望之前就應當向拘留所的工作人員咨詢了解,如果存在相關違法的程序,或者攜帶不允許的物品的,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法律分析:除法定節假日外都可以探示。但會見犯人,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