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如下:
一、受理案件范圍和案件來源
受理案件范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分工執行。
二、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三、偵查
對于已經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同意后進行。
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偵查取證外,必要時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調查,然后由檢察人員對有關證據材料加以審核并簽注意見。
檢察院自偵案件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時,其程序如下:
首先,關于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需遵循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并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對案件管轄范圍進行明確分工。
在立案前,人民檢察院會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包括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以及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對于已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會制定詳細的偵查計劃,并需經過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的同意后方可執行。在偵查過程中,除了直接進行證據收集外,必要時也可委托相關單位進行調查,之后由檢察人員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核并簽注意見。
在整個辦案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始終秉持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以上便是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辦案程序概覽,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這一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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