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刑事賠償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時間超過法定時限后,案件被撤銷、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的。
二、對公民實施逮捕,之后案件被撤銷、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的。
三、經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執行的情況。
四、通過逼供、毆打、虐待行為或唆使他人實施類似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導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刑事賠償范圍
刑事賠償范圍涉及多個方面,具體包括:
首先,當出現錯誤拘留、錯誤逮捕以及無罪錯判時,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或暴力行為,導致公民身體傷害,也應承擔賠償。
其次,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導致財產損害的,同樣需要進行賠償。
然而,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
1. 當公民故意作虛假供述或偽造證據時,被羈押或被判刑。這主要針對不滿14歲的人、已滿14歲不滿16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罪行的人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行為時犯罪的情況。由于這些情況的釋放出于人道主義考慮,而非缺乏犯罪事實,因此國家不應承擔賠償。
2. 根據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這主要涉及不滿14歲的人、已滿14歲不滿16歲犯特定罪行的人以及精神病人在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的情況。盡管這些人被無罪釋放,但并非由于缺乏犯罪事實,而是出于人道主義考量,故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這主要包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犯罪的情況;追訴時效已過的情況;特赦后免除刑罰的情況;需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況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4. 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刑事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不在賠償范圍內。
5. 當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導致損害發生時,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還有其他法律規定中明確指出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涵蓋哪些范圍?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主張的賠償范圍包括: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等直接費用,以及因致殘導致的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輔助費,以及致亡者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對于給受害人身造成經濟損失的,可按照實際損失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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