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員在從事受雇傭的工作過程中出現意外死亡,雇主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后可以就賠償的數額向肇事方追償。 2、如果該人身損害是由雇員自身過錯引起,雇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可以適當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責任承擔具體依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分析:1、干活的人和東家應是雇傭關系,雇主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2、因病死亡,要看情況,如果雇工有病,需要請假休息,而雇主強行讓雇工干活,造成雇工死亡,則雇主就有責任3、如果雇工是突發疾病,雇主也采取了救助措施,則雇主就沒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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