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是,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侵害行為。
現代社會,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個民事主體都應遵守的普遍性義務,沒有合法依據或者法律授權,不得損害他人的民事權益,否則,就有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一般情形下的侵權都是以積極加害的作為形式出現的,而不作為方式侵權,是行為人應當履行某種法定義務而未履行該義務而產生。沒有法定作為義務,行為人的不作為一般不會構成侵權。法定義務的來源,既可能是某一法律的明確規定,也可能是因某人先前的危險行為而產生,還可能是基于當時約定而產生。
需要注意的是,內心思想一般不產生侵權行為,但是思想轉變成語言、文字或者有型電子載體時就可能造成他人損害。
二是,主觀要件是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
過錯,就是行為人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應受譴責的,也正是由于這種應受譴責的心理狀態,法律要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讓其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但過錯,僅適用于過錯責任原則制度下的侵權責任。
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后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者輕信而使自己未履行應有注意義務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二者的主要區別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對損害后果的追求、放任心態,而過失表現為行為人不希望、不追求、不放任損害后果的心態。
早期對過失的判斷,主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通過分析特定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或后果的理解、判斷、控制、認識等方面的狀況及能力,從其意志活動來確定。現在,對過失的考察,已經逐步客觀化,主要依據以下客觀標準來進行判斷:①行為人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如果違反了,就是有過失。②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即大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是排除專業人員、特定群體的理解,是從普通老百姓的角度會怎么看這樣一種情況。③原則上不照顧行為人的特殊弱點,無論是性急、健忘、醉酒或是粗心大意等。④專業人員的注意義務要高于普通人,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的注意標準,又要低于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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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損害事實,即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損害,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民事權益造成的不利后果,它是一個比較廣泛的概念,不但包括現實的已經存在的不利后果,如身體殘疾、財產損失等現實損害,還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有可能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第1167條)。
四是,有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兩者之間存在前者導致后者發生的客觀聯系。
有因果關系,就有可能構成侵權責任;沒有因果關系,必然不構成侵權責任。
在因果關系判斷上,簡單的一因一果的侵權,比較容易判斷,但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等復雜情況,則需要法官充分司法能動性、職業專長、職業素養、正義良知,智慧、機變、衡平、公正地綜合考慮案發當時的情況,考慮原因力大小、法律關系、公平正義、社會政策、法律效果等多種因素。
過錯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 人身損害 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2.患者若因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4.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過錯。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6.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7.地下施工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8.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 過錯推定責任 。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過錯推定責任8種情形
法律主觀:
過錯推定責任8種情形主要是: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二、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五、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八、醫院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偽造、篡改、銷毀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行為發生醫療損害的,推定醫院有過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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