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什么?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違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據原則上不具備證據能力,不能被法庭采納。這一規則既涵蓋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也涉及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其起源于美國,最初僅針對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非法搜查與扣押所取得的實物證據。1966年的米蘭達案則使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范疇擴大至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這一規則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廣泛認可,聯合國及國際社會均接納了此一做法。中國在2010年通過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發布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新《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款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對于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若可能導致司法公正受到影響,應進行補正或提供合理解釋;若無法補正或解釋,則對該證據應予以排除。這一舉措標志著中國在人大立法層面正式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程序有哪些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程序:
(一)偵查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第一,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第二,賦予了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地位
第三,訊問過程中需要錄音錄像
(二)檢察機關公訴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三)庭審程序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68條中規定了,檢察機關在自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存在非法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排除;除了依職權外,在偵查階段還可以依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申請人即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非法證據的排除具體哪些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旨在保護人權與司法公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包括刑訊逼供所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暴力威脅下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予以排除。若物證、書證的收集過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影響,應進行補正或合理解釋。無法補正或解釋的證據,同樣應當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排除的證據時,應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決定或判決的依據。
具體而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有以下兩個核心要點。首先,非法手段收集的直接證據如供述與證言,因可能侵犯人權,應予排除。其次,非法獲取的間接證據如物證、書證,若收集過程不符合程序,且可能影響公正判斷,同樣應予以排除。排除非法證據,旨在確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維護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綜上所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刑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原則,旨在通過排除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維護司法公正與人權保護。這一規則的具體應用,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確保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非法證據得到妥善處理,從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尊嚴。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規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要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這一規定旨在確保所收集的證據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無罪或犯罪情節,從而保障司法公正。
根據該規定,任何通過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都將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得作為定罪的依據。此外,該規則還明確禁止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以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不當的司法行為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這一規定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該條款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了明確的法律界定。它不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維護人權、促進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
在實踐中,各級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守這一規定,確保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所有證據均符合法定程序,從而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同時,公眾也應加強對這一規定的了解和監督,共同推動司法公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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