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坐牢對子女的哪些方面有影響
父母判刑對子女的影響有:
父母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違法犯罪,子女與其沒有劃清界限的;父母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如果被判刑人員的子女,需要當兵、考公務員等等,在入職前都會有政審環節,如果父母有過違法犯罪記錄,就可能對子女有影響,導致子女無法通過政審。在公檢法或者部隊單位的,要求要嚴格一些,父母有犯罪行為的,都會影響政審;如果父母有過判刑記錄的,會直接影響政審。
犯罪到判刑的流程為:
1、立案。有偵查權的機關接到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等經過初查予以立案;
2、偵查。由偵查機關搜集有罪和無罪證據以及定罪量刑證據;
3、審查起訴;
4、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將案件整體移送到公訴機關;
5、審判。
綜上所述,違法犯罪記錄將會伴隨本人終生,其子女報考事業單位等資格政審將受到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除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四)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我國政權活動的;
(六)其他不適合擔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對孩子的影響
父母判刑對子女有影響的。父母有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違法犯罪,子女與其沒有劃清界限的;父母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但如果在公檢法或者部隊單位的,要求要嚴格一些,父母有犯罪行為的,都會影響政審;如果父母有過判刑記錄的,會直接影響政審。
父母受過刑事處罰,在特殊情況下,對孩子會有影響。父母因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一般情況下,只會對父母本人產生影響,對孩子的學習、生活和工作產生影響,存在特殊情況,孩子要從事特殊職業的,父母的刑事案底會有一定的影響,用人單位查證屬實的,會拒絕孩子的工作申請。
在法律層面,父母與子女相互獨立的個體,一般情況下,父母犯罪受過刑罰對子女沒有影響。畢竟,父母犯的錯,不能讓子女承擔。父母因為自己的錯誤已經承受了相應處罰,付出了相應的代價,不應該把這種代價轉嫁到子女身上。但在特殊情況下,父母犯罪確實會影響到子女,特別是政審。需要政審的,主要就有以下幾類,例如子女入黨、報考軍警院校、入伍當兵或者報考特殊崗位的公務員等,如果子女以后從事自由職業、自主創業等工作沒有任何影響。對子女入黨有影響。入黨是非常光榮神圣的事情,所以要求也特別的嚴格,除了需要考察入黨申請人的個人情況外,還要審核其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主要就是審查父母的相關情況。如果其父母,有違法犯罪、觸犯刑法的行為,也有可能通不過政審。
刑事處罰包括主刑與附加刑兩個部分,具體如下: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免于刑事處罰的條件有: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九條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征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文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干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犯法的人對子女有什么影響
犯法的人對子女的影響:
上大學不是考軍校或者警校就沒影響,當兵和考公務員是有影響的。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將來對本人、子、孫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將來后代要到國家保密性單位、高級軍事部門、外交部門等單位工作,就有可能因為政審不合格而不被錄取。在目前狀況下,只有在有政審的機構,部門或學校,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可能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其他部門是沒有的一般主要是軍隊部門和保密部門。根據我國《公務員法》和有關錄取、政審的規定:直系親屬中有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嚴重刑事犯罪的(如嚴重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等)才可能影響其子女報考國家公務員。
犯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是:
1、犯法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法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2、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3、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
綜上所述,影響子女的政治前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父母受過刑罰對孩子有什么影響
法律主觀:
受過刑事處罰的,會影響其本人、直系子女、直系父母、配偶的參加公務員考試、警校招生、軍校招生、銀行招聘、國企招聘等政審,政審不合格是不予錄用的。
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已經服刑完畢的,其子女在公務員政審、選調生政審一般是不會受到影響;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并且正在服刑,其子女不能報考公務員、選調生考試,直至服刑完畢才有資格重新報考。
此外,如果直系親屬犯有重大刑事犯罪,如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即便是直系親屬服刑完畢,考生也不能報考公務員和選調生考試,如果是普通的公司或者一般企業的話不會有這樣的要求。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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