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區別
法律分析:預期違約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自己將不履行合同,是對整個合同的毀棄。而實際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后,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這種不履行行為可表現為部分履行不符合約定、遲延履行等情況。在預期違約中,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實際違約中,當事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一、什么是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于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二、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區別我們認為,雖然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一樣,都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及損害賠償的提起,但兩者顯屬不同的責任形式,它們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1、違約時間不同。實際違約是合同履行期已經屆滿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要求,預期違約是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根據大陸法的原理,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臨之前,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也就不會構成實際違約。2、違約責任的提起時間也不同。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后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務人明示或默示將不履行合同,如果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提出預期違約要求才會構成預期違約,如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后才提出預期違約的要求,就會喪失提出預期違約的機會。3、兩者的外在表現形式不同,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因此講,預期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可能,最終可能并不產生違約責任。在明示毀約中可以由于債務人撤回毀約的而使違約的責任歸于消滅,而在默示毀約中,只要債務人能提供充分的保證,債權人也可以不要求債務人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當事人對預期違約享有選擇權,而對實際違約一經發生就成為既定的事實,無法改變。4、兩者的處理方式和導致的后果不一樣。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后,債權人可要求對方提供履行擔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擔保后,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如對方不愿提供擔保或提供的擔保不符合要求的,債權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后,實際的損失就已經形成,債權人所能做的就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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