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54號公告,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物品,海關予以免稅放行。
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2、對需要征收進口稅的個人行李物品,海關按照《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進境物品歸類表》、《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對有關物品進行歸類、確定完稅價格和應適用的稅率。可以提供購買物品的有效發票,作為審價依據。實際通關時請如實申報,以現場海關的解釋和要求為準。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規定》規定:
(1)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因私往來香港、澳門地區的內地居民,免稅香煙200支,或雪茄50支,或煙絲25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1瓶(0.75升以下)。
(2)其他旅客,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另根據規定: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從國外買電子產品其價格超過5000元的,是需要繳稅的。《簡化和規范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的公告》中規定進境旅客攜帶有下列物品的,應在《申報單》相應欄目內如實填報,并將有關物品交海關驗核,辦理有關手續:
(一)動、植物及其產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體組織、血液制品;
(二)居民旅客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三)非居民旅客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2000元的物品;
(四)酒精飲料超過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煙超過400支,或雪茄超過100支,或煙絲超過500克;
(五)人民幣現鈔超過20000元,或外幣現鈔折合超過5000美元;
(六)分離運輸行李,貨物、貨樣、廣告品;
(七)其它需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六條 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七條 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第五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海關總署解讀簡化和規范進出境旅客申報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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