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公司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我國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的。
但是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雖然能作為訴訟主體,但是分公司不能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
《公司法》第l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由此可見,《公司法》的規定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釋也持此種態度。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l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事訴訟法》第48條、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法意見》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
《公司法》的規定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司法解釋也持此種態度。
擴展資料
《公司法》
第十四條 分公司與子公司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司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如果分公司是法人在總部之外設立的,有權執行法人部分營業活動的組織,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根據《公司法》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 干問題的意見》
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 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
(5)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8)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
從上文可以看出,如果分公司是獨立的分支機構就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如果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擴展資料
案例:
2013年10月29日,時任山東省定陶縣某投資公司山東省日照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某,到原告日照某家具廠處,以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名義購買了價值6700元的沙發、茶幾等家具。
后陳某在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中對上述購買物品及價款進行了簽字確認,但未當場支付價款。2013年12月2日,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公某。后日照某家具廠要求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6700元家具款遭拒,遂將陳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陳某在擔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在原告處購買家具所欠的貨款應由誰來承擔。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陳某承擔,陳某在明知自己即將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以分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屬于其個人行為,這種情況下,應由陳某個人承擔其從事活動的后果。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由分公司承擔,陳某在擔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從事的民事活動應認定為職務行為,結果也應當由分公司承擔。
【評析】
1、陳某應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2013年12月2日,被告陳某卸任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但應該看到,在購買家具的當日即2013年10月29日,其仍系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分公司名義到原告處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其法律行為的后果應由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承擔,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陳某給付其所欠貨款6 700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2、分公司能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雖然是定陶縣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但分公司是法人在總部之外設立的,有權執行法人部分營業活動的組織,其并非法人的職能機構。
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包括營業在內的相關民事活動,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在原告處購買辦公用品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買賣關系成立。
其未及時足額給付貨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給付貨款的義務,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定陶投資公司日照分公司給付其所欠的貨款6 700元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
3、總公司應否承擔給付貨款的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經營責任的承擔,可表述如下:不論在訴訟中是以分支機構為單獨被告,還是以法人為單獨被告,還是以分支機構及法人為共同被告,分支機構在經營中引致的責任均可先以分支機構的相對獨立財產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財產支付。
當然,也可以直接執行法人的財產。實際上,分支機構與法人財產都是法人的財產,分支機構的財產并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獨立性,故實際上分支機構的責任最終是由法人承擔的。
但有人稱分支機構與法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對于這一說法,筆者持否定態度。連帶責任是以連帶責任人之間彼此財產相互獨立,人格相互獨立為前提。而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并不存在這種人格和財產上的嚴格獨立關系,故二者不成立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分公司能否作為訴訟主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人民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
參考資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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