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起訴證據是什么
合同詐騙罪的起訴證據包括書面報案材料、受害人陳述、相關單位證明、犯罪嫌疑人證明材料、涉案合同與擔保文件、票據與收付單據、損失物品特征及照片、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這些證據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即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所有證據需經過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書面報案材料應由單位加蓋公章。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需提供案發經過的詳細書面陳述。報案單位需提供其工商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的復印件。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相關證明材料也是證據之一。涉案合同和擔保方文件的原件與復印件同樣重要。票據、收付單據、承諾保證書等也是關鍵證據。損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及實物樣品能提供直觀的證據。受害單位的資金、物品進出會計資料及憑證原件與復印件則能展現財務變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也能增強證據的全面性與可信度。
綜上所述,合同詐騙罪的起訴證據需全面、詳細,且需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這一過程需要對證據進行仔細篩選與分析,確保所有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以確保法律判決的公正與準確。
合同詐騙的證據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的起訴證據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2、被害人的陳述;
3、證人證言;
4、涉案合同和擔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5、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等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報案所需材料指南
合同詐騙罪系刑法范疇內的重要犯罪行為之一,此種案件的舉報需合乎法定格式與內容要求。
具體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首先,必須向司法機關提交完整的合同(協議)副本;
其次,應提供充分的證據表明嫌疑人以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進行簽約;
此外,如果嫌疑人在取得受害者的財物后即行逃離現場,則必須提供確鑿的證據,例如關閉通訊工具、轉移財物及搬遷住所等信息;
最后,還應當出示其他能夠證明嫌疑人故意欺詐、虛構事實、隱藏真相的證據,比如留下的書籍筆墨、交通工具、生產用具以及偽造的身份證件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六十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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