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租賃期限的最長時限
國有土地長期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時間,最長租賃期限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限制相匹配。
根據相關法規(guī),我國農業(yè)用地如耕地的租期固定為30年;
草原的租期則在30年和50年間選擇,林地租賃期更長,由30年到70年不等;
對于特別珍貴的林木資源,其土地承包期可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集體土地租賃合同的法定年限規(guī)定
集體建設用地租賃合同最長期限為20年。
期限不得超出此范圍,否則超期部分視為無效。
若租賃期限已滿,當事人可選擇續(xù)簽租賃協(xié)議,但約定續(xù)簽期限從續(xù)簽日起亦不得超過20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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