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糾紛的審理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如果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過本院院長的批準以后可以再延長六個月。延長六個月之后依然沒有作出具體的判決結果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繼續延長。因為大家要知道,民事糾紛的審理其實是非常繁瑣的。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3、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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