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年齡是一個自然人最基本的有權利能力的前提,當然了,權利能力并不僅僅受年齡影響。一、民法典對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承擔民事責任種類民事責任的承擔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承擔兩種形式,這兩種責任形式都統一規定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之中。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其中第六條和第八種是典型的合同責任。修理、更換、重作的責任通常發生在合同一方當事人所交付的物有質量瑕疵時。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則是發生在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違約金進行了約定或法律規定違約金,義務人違約時。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三、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有什么關系一般認為,民事義務,系指民事主體依照民法而負有的為保障其他民事主體實現民事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約束。民事責任乃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當義務人未履行其法定或約定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相應的規定或要求時,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二者之聯系而言,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的最根本目的均是為了使民事權利主體的權利得以實現;民事義務乃民事責任之基礎,民事責任之承擔須以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為條件,無民事義務之存在,即無民事責任之承擔;民事責任乃民事主體履行義務及實現權利之法律保障;此外,二者的內容亦存在相對應之處,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具體的責任范圍是根據該義務主體所違反的民事義務的性質、內容以及違反義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而確定的。通過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責任年齡劃分三個階段,最安全的就是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交易。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 承擔連帶責任 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 連帶責任 人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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