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指哪一級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何種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遵循哪些規則。行政許可法對此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第一,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就是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家機關。第二,行政許可的設定形式,就是什么樣的規范性文件才能設定行政許可。第三,行政許可設定權限。第四,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是確保經濟和社會發展符合市場規律,同時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促進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設定許可應考慮其是否能通過市場機制、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自行管理,僅當市場、社會無法解決的問題出現時,政府才可介入并設定許可。許可設定應利于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而不能僅著眼于短期利益。法律規定了行政許可可以設定的事項,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等特定活動,以及需要確定特殊資格、資質的職業和行業。
行政許可設定權的分配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等不同法律淵源。法律可以設定除行政許可法規定事項之外的其他許可,行政法規的設定權限則在法律之外,但僅能作出具體規定,不能增設許可。國務院在特定情況下可發布決定設定許可,但應在實施后適時通過立法或制定法規進行設定。地方性法規可設定許可,但不得增設法律已設許可的事項。省級政府規章在特定情況下可設定臨時許可,但應通過立法程序轉為正式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統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資質許可,且不得限制其他地區個人或企業進入本地區市場。
總結來說,行政許可的設定需遵循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律,維護公民權益,促進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的協調發展,同時確保許可的設定權在不同法律淵源之間合理分配,確保許可的設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與范圍。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行政許可的設定: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法律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2、國務院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法規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1、法定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3、便民和效率原則。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便民,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4、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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