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確來履行:也稱適當源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規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義務。
2、親自履行:指合同義務要由合同債務人向合同債權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3、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
4、第三人履行。
5、價格變動的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抄的履行襲,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得以實現。合同履行不是一個單純的動態概念,而是一種包含了動態和靜態的綜合概念。首先,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這是合同目的的起碼要求。這種特定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比如支付價款、交付標的物、提供勞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比如不以某種價格出售商品;其次,合同的履行要求達到實現債權之結果。因為合同關系存在的法律目的,就是使債權轉變成物權或與物權具有相等價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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