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
1、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2、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于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里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系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
刑法第十三條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懲罰性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國家對于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關于犯罪概念的但書規定,某種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是沒有必要予以刑罰懲罰的行為。因此是否具有應受懲罰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擴展資料
刑法中犯罪的分類:
1、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危害稅收征管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5、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 擾亂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國 ( 邊 ) 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包括: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阻礙軍事行動罪,破壞武器裝備、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8、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十二種罪名。
9、瀆職罪
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環境監管失職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失職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包括: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違令作戰消極罪,軍人叛逃罪,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總的來說,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給社會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據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刑法除了在分則中對每一種具體的犯罪行為作了規定,在總則中對犯罪的性質和特征還作了概括性的規定,即對犯罪的基本概念作了規定。根據刑法關于犯罪概念的規定,犯罪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具有社會危害性。即行為人通過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這是構成犯罪最本質或最基本的特征。一種行為對社會沒有造成危害,或者說沒有破壞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安定,也就沒有必要通過法律予以制止或懲罰。根據刑法的規定,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主要包括: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一規定要求,構成犯罪必須是具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2.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行為應當是刑法中禁止的行為。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會的行為多種多樣,不僅包括各種違法行為,而且包括違反社會道德、破壞紀律的行為。由于各種危害行為違反的社會規范不同,社會危害程度不同,因而不是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其社會危害達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罰手段予以制裁時,刑法才規定為犯罪。對于其他違法、違反道德或破壞紀律的行為,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可以通過其他法律或社會行為規范予以調整、處理,這些行為就不屬于刑法的調整范圍。
3.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這一特征是由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延伸出來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確定某種行為是犯罪,但不規定刑罰,這就失去了實際意義,不會產生社會效果。如前所述,違法的行為,不一定都構成犯罪,有的是通過其他法律予以調整的,只有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刑法在規定某一種犯罪的同時,必然要規定相應的刑罰。所以,應受到刑罰的懲罰,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
刑法中,犯罪的基本特征:(1)必須是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行為;(2)必須達到刑法體系中規定的法定刑事立案條件。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我國刑法是一個系統法,單純依靠《刑法》,無法定罪量刑,所以,全國人大、國家最高檢和最高法需要制定相關的具體標準。行為人達到了法定標準,方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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