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開除公職條件
公職人員開除公職的條件主要包括嚴重違紀違法、喪失職業道德、違反組織紀律等行為。
開除公職是指國家機關或公共機構依法解除公職人員的職務,并取消其公務員身份的一種紀律處分。公職人員作為國家機關的代表,必須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保持誠信和廉潔。如果公職人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組織紀律,喪失公信力,甚至違法犯罪,就應當受到開除公職的處分。
具體來說,公職人員開除公職的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犯罪;嚴重違反組織紀律,拒不改正;嚴重失職瀆職,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損害公共形象。這些行為都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和公共信任,因此需要對公職人員予以開除公職的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開除公職是一種極為嚴厲的紀律處分,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和規定。在決定開除公職前,應當進行充分的調查和審核,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也有權依法提出申訴和辯護。
事業單位開除公職的條件
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去留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當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時,可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開除公職特指在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正式職務的人員,而非簡單的除名。通常,對于普通員工,除名是更常見的處理方式,而非開除。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以下行為可能導致開除公職: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不勝任現有職務且不愿接受其他崗位調整;因機構變動無法繼續工作,拒絕合理安排;嚴重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經過教育仍無改進;曠工或者公出、請假無故逾期不歸,累計超過一定天數。一旦觸及這些條件,公職人員的公職生涯將面臨終止。
開除公職和政務撤職的區別
開除公職和政務撤職的區別:
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后,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而開除公職則屬于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指開除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隊伍,此后將永遠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開除公職的條件有: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綜上所述,撤職與開除處分嚴重程度不同:撤職是處分,撤消行政職務,在處分解除前不得晉升職位、級別及工資,但仍保留公務員身份;開除屬于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處分,此后將永遠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監察機關復查申訴案件,認為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撤銷或者建議原決定機關撤銷,決定撤銷后,發回原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作出的監察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銷或者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撤銷,決定撤銷后,責令下一級監察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違法違紀事實不存在,或者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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