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可以。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按管轄范圍屬于國家公訴的案件,但由于國家消極行使公訴權,被害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自訴方式追訴犯罪的案件。這些案件本質上是公訴案件,不可以反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公訴轉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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