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致3000以上。各省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立案標準有所差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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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懲戒家賊!兒子偷父親2000元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
兒女偷父母的錢,不少人會認為是家賊,所謂家賊難防,大多是不了了之。南寧市劉圩鎮某村的玉某偷走父親2000元,沒想到父親卻較真了,報警要求處理兒子。近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玉某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該案也提醒市民,別以為家庭成員或親屬間的偷盜就不算偷,親人一旦較真,小偷就會被追究刑責。
玉某已經成年,但平日游手好閑、好吃懶做,被父親“趕走”獨自居住。2015年5月30日11時許,玉某來到父親老玉家中,發現家中無人。玉某便用鐵釬等工具,撬開父親庫房的磚墻,將父親放在庫房中的現金2000元和一臺黑色收音機拿走。拿到錢后,玉某馬上大吃大喝揮霍一空。
老玉回家后,很快發現錢被盜,知道兒子游手好閑,老玉馬上斷定是玉某所為。為了給兒子個教訓,老玉一氣之下報警,并要求民警依法處罰玉某。玉某很快被逮捕,后取保候審。經歷了這一遭后,玉某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也取得了父親老玉的諒解。
青秀區法院審理認為,玉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鑒于玉某所盜竊的是其近親屬的財物,自愿認罪,其父親亦表示諒解,依法從輕處罰。根據他的犯罪事實、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他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最終,法院給予玉某3個拘役的處罰,緩刑6個月。
主審該案的覃法官告訴記者,家庭成員及近親屬間盜竊罪并不罕見,但是很多家庭由于“家丑不可外揚”的觀念,往往對犯罪行為隱忍甚至包庇,或者僅僅是訓誡,反而縱容了犯罪。但家庭成員及近親屬間盜竊罪在處理上區別于普通盜竊罪,一般會從寬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對盜竊數額較大,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從寬處理可以起到教育懲戒的目的,又維護了家庭和諧穩定。
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人民網-懲戒家賊!兒子偷父親2000元一審被判拘役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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