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以什么方式通知家屬
刑事案件是開庭法院是不會給家屬傳票的。
家人開庭時想見他一面,應當注意看法院張貼的開庭公告,每一起案件的審判法院都必須公告,除不能公開的案件外,允許包括被告人家人在內的群眾旁聽 等到判決宣判后你或上訴通知家人
被告人的家屬,一般法院不通知。除非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但法院會將開庭情況告知辯護人,一般是在開庭三日前,可從辯護人處了解開庭情況。
有開庭通知書郵寄給你。
電話通知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會通知家屬嗎
家屬不是訴訟參與人,人民法院是可以不通知家屬的。不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都不會通知家屬,只需要通知案件當事人即可。下列案件需要通知家屬參加訴訟:1、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2、對于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通知其近親屬參加訴訟。通知時間為開庭三天前。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前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的要求準時到庭的訴訟通知書。其中應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請其準時出席法庭進行何種訴訟活動等內容。開庭通知書至遲應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法院在開庭之前,會在法庭公告欄進行公告,家屬也可以留意一下。在傳票不能送達當事人的情況下,會通知其家屬或通過公告送達。當可以送達當事人時,除當事人為特殊情況不能獨自出庭外,不通知當事人親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除未成年人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開庭前,都不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四)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采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你好刑訴法沒有規定應當通知家屬開庭時間,最高法院關于實施刑訴法的解釋規定可以向被告人家屬送達判決書,這與是否請律師沒有關系。
除未成年人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開庭前,都不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1、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2、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 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1、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2、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3、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4、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5、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階段:
1、由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逐一核實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貫、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訴書、收到起訴書是時間。
2、宣布案件來源:告知當事人今天法院審理的是某某檢察院起訴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權、為自己辯護權、提交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申請重新鑒定、重新勘驗權、最后陳述權。
5、訊問被告人是否申請回避:被告人申請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宣布休庭。報法院院長或者檢察長決定。申請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由審判長當庭駁回。
6、宣布本案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紀律。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
刑事案件每個階段都會通知家屬嗎?
刑事案件,司法機關只在拘留、逮捕時通知家屬,在送入監獄之前不再通知家庭。如果犯罪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的,司法機關會在審查起訴、開庭時也通知監護人。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中只有刑事拘留、逮捕等通知家屬。這是因為這兩種措施屬于羈押人身,讓家屬得知去向。起訴、判決均無需通知家屬。
刑事案件不是每個階段都會通知家屬的,首先,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必須書面通知家屬,案件移交檢察院后,檢察院會通知家屬,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了,案件移交法院后,法院會通知家屬開庭時間以及是否委托辯護律師,其它過程不是一定通知的
不會 只有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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