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與不簽的區別
法律主觀:
認罪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并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具有法定 減輕處罰情節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法律客觀: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5.適用階段和適用案件范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于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不能因罪輕、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獲得從寬處理的機會。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后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罪認罰具結書要不要簽
認罪認罰具結書要不要簽,應當由犯罪嫌疑人自行決定。認罪認罰具結書不是強制性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刑事案件時,只會告知認罪認罰的相關規定,不會強迫犯罪嫌疑人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并且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拒絕簽訂的,視為拒絕認罪認罰,不得適用認罪認可從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檢察院認罪認罰書簽好還是不簽好
檢察院認罪認罰書簽好還是不簽好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于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書還是簽了比較好。法律規定,認罪認罰,如果是自己真的犯了罪,簽認罪認罰比較好,這樣可以依法從輕處理,如果不認罪認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肯定會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一條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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