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多長時間出結果?
法律主觀:
一般勞動者 申請勞動仲裁 ,從立案到受理到開庭,再到拿到裁決書,是需要45天的,如果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如何申請勞動仲裁: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 仲裁申請書 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 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 勞動爭議案件 ,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勞動仲裁立案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立案為五天,在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仲裁需要多長時間可以拿到錢
一、申請勞動仲裁要多久拿到工資要看具體情況:
1、勞動仲裁作出裁決后一般15天內拿到工資,具體看對方的經濟狀況;
2、裁決下達后15天內雙方都沒有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立案后,開庭,然后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勞動者應當搜集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如:工作證或工作牌、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打印并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只要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入職日期,一般仲裁委都會仲裁勞動者的雙倍工資。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勞動仲裁過程中,雖然勞動合同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并不是沒有勞動合同就無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勞動仲裁過程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和民事法律訴訟中最大的區別,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但勞動者仍需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其他基礎證據,如工服、名片等等。
二、勞動仲裁需要的時間是:
1、勞動仲裁程序的時間在四十五日內;
2、一般的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3、案件復雜的,經審批,可以延長十五日;
4、對于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事實清楚的一部分,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三、對于仲裁裁決,勞動者應分以下幾種情況主張權利:
1、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用人單位不按照裁決內容履行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則任何一方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法院起訴。期屆滿雙方均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則仲裁裁決生效,勞動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則需要等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后,勞動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什么時間可以拿到工資,根據單位的情況不同而有差異,法律上對此沒有統一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時間長短差別也很大,因此不能一概而論。
四、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供的材料有: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系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五、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勞動關系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六、申請勞動仲裁流程后雙倍工資的賠償辦法: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申請雙倍工資的補償,若公司不賠付的話,則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 【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第五十一條 【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的執行】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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