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擔保人的條件
取保候審擔保人的條件如下:
1、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2、保證人應當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保證人應當享有政治權利,其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保證人應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取保候審的條件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擔保人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取保候審擔保人 需要滿足與該案件沒有牽連、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如果沒有履行保證義務的,法院會對保證人處以罰款、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等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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