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對傷情司法鑒定不服,可以:1、 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2、 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 3、 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二次鑒定是在省級鑒定委員會進行的且表示不服的,職工只能接受而不能繼續申請鑒定了,如果職工認為單位侵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起訴。因為根據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申請 工傷鑒定 程序: 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 傷殘等級 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生活 護理費 等。 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 勞動監察 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民事 訴訟 中,申請重新鑒定的次數有限制么 鑒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鑒定,可以提起重新鑒定申請。但是否準許。由法官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原 司法鑒定人 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2、原 司法鑒定 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證據交換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承辦法官認為在舉證期,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是當事人舉證的一個方式,也是當事人的一個權利,只要申請,就無限制的滿足。 2、在開庭質證時,由于法官和當事人一般均缺乏專業知識而使其對鑒定意見的質證流于形式,同樣,只要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愿意繳納重新鑒定費,不管原鑒定意見是否正確,也不管當事人書寫的重新鑒定書面申請理由是否充分,更不愿去了解當事人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其他目的,還是真心實意對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只要申請,承辦法官就無限制的滿足。 3、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另一方當事人通過質證無異議或者未申請重新鑒定,承辦法官也不經審查就直接認定當事人自行委托的鑒定意見的證據效力,結果可能造成錯案發生。 4、承辦法官認為鑒定意見是“科學的判決”,特別是對某些權威領域的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采信,不經過質證就直接認定其證據效力,結果也造成錯案發生。 綜上所述,勞動者申請去工傷鑒定目的也是為了自己的傷情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鑒定的結論與勞動者遭受的傷情不一致的,在進行了兩次鑒定之后仍然不滿意的情況就只能用行政復議來反駁機構的鑒定或者用訴訟向單位索要賠償。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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