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標準
第一要務肯定是如何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我們一直強調,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需要從綜合維度來合力證明。猶如企業負責人一言堂般的主觀認定,或者以工作成績片面作出不勝任工作的認定結論,毫無疑問絕對無法獲得法律的認可和肯定。若第一步的基礎要件就不具備,企業執行的后續操作將會面臨被全盤否定的局面。
我們對員工“不勝任工作”在法律上的理解應是包括多維度立體化的評估和判定。所涉維度可建議包括:工作(設定目標的完成與否、工作進度的完成與否、工作質量的保障與否、積極性和主動性評估等等)、融入(團隊協作、部門聯動、事務處理和制度遵循等等)、交際(同事相處、活動參與、僵局破解等等)。
錄用條件是企業針對試用期內的新入職員工所設定和安置的準入條件和用工條件。錄用條件的具體項目除了與崗位職責直接有關外,還應包括其他準入條件,例如對員工身份上、學歷上、履歷上和職業資格上的入職要求,等等。而不勝任工作是指員工由于工作能力、融合能力和社交能力欠缺而無法充實履行用人單位設置的崗位職責,或無法實現用人單位招聘該員工所預想的崗位目的和用工價值。相比較而言,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范圍比不能勝任工作要更廣泛一些。
給HR處理不勝任工作試用期員工的建議
1、拋開個人恩怨和打擊報復此類私人原因外,如員工在試用期內的綜合表現確實無法達到企業預期的,HR首選的處理方法應是勸退。勸退是一項HR必須掌握的談話和溝通技能。通過為員工權衡利弊和分析比較,通過對員工性格特點和處事方式的揣摩,可以有效化解員工的疑慮和猶豫,從而直接或間接實現企業的愿望和目標。當企業決定不再使用某名員工時,當該信息傳遞到員工之處時,員工在心理上其實已對繼續合作的可能性產生根本動搖。對于離職的命運,其心中已有心理準備。以此為基礎,之后就需要HR準確把握、深準切入為員工化解憤恨、消除顧慮和明晰態勢的時機了。勸退目標一旦達成,HR應選擇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關系并安排勞資雙方簽署相關書面協議,畢竟有協議的離職風險是最小的。
2、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如上所述,通過協商一致的書面方式,甚至是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金,但凡能夠成功與員工就離職目標達成一致的,也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3、企業與員工就試用期的錄用條件存在明確約定,且錄用條件中須包括與試用期工作和崗位直接相關的內容,從而形成約定有效且對員工有約束力的錄用條件??晒〩R參考的試用期錄用條件表述包括:連續x個月或累計x個月無法完成預定工作任務、存在一級違紀行為X次或二級違紀行為X次、試用期綜合考核兩次不合格,等等??偨Y起來,方法的核心即為:將企業認為判定工作能否勝任的標準嵌入到該員工的試用期錄用條件中。當員工無法實現企業安排的目標和任務時,企業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被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div>
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標準
法律主觀:
公司是否能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視情況而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公司以不勝任為由解雇
法律主觀:
只有以下8種情況,用人單位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雇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相關推薦:
高溫補貼是多少(高溫補貼多少錢)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夫妻能在同一個事業單位工作嗎)
公務員加班補貼(公務員加班補助標準)
海外派遣員工協議(什么是海外勞務派遣)
公證委托書費用(委托書公證要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