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強制消費
如何認定強制消費強制消費是指違背消費者意愿,強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強制消費行為涉嫌強迫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制消費也稱強制性交易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行為。強制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下述7種情形:
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產品,而排斥其他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排斥其他的經營者;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濫收費用;
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哪些行為屬于強制消費?
強制消費也稱強制性交易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行為。
違背消費者意愿,強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即屬于強制消費。 強制消費行為涉嫌強迫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遇到強制消費的情況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民航新客規將規范搭售了嗎?
據悉,2018年下半年,民航總局將出臺《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民航新客規”)。今年1月初起草的民航新客規第七條規定:承運人或銷售代理人在銷售客票時,不得以默認選擇方式為旅客做出購買付費服務的選擇。
有業內人士表示,“搭售”亦稱“附加條件銷售”或“捆綁銷售”,作為正常的市場銷售策略,只要不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實際上是被允許的、合法的。不過,網絡搭售現象之所以讓用戶詬病,其主要原因是,商家設置的自動勾選、隱匿取消方式、不能取消等強制甚至欺詐手段,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把正常的市場策略變成了“強制搭售”行為。而監管部門重點關注的,也是后面這種“強制搭售”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家指出,消費者在購買機票時,應按需選擇渠道。比如,如果不需要組合產品,可以選擇“普通預訂”通道;一旦遇到“默認選擇”或“強迫搭售”,應該盡快取消,并向商家或價格監督部門申訴。
搭售行為違法嗎
搭售行為違法。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是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消費者的意愿,在銷售一種商品或提供一種服務時,要求消費者以買另一種商品或接受另一種服務為條件,或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地區等進行不合理的限制。經營者的這種違背消費者的意愿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銷售商品的方法,違反了市場交易中的平等、自愿、公平競爭的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
構成強行搭售行為,必須滿足以下方面:
1、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并且通常是具有經營優勢的經營者;
2、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相對交易人的意愿強行搭售商品或服務,交易人被迫接受;
3、經營者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侵害了相對交易人的權益;
4、搭售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存在違法性;
5、搭售行為不當阻礙甚至剝奪了同行業競爭對手相關產品的交易機會。如果發現商家違法搭售,消費者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的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種服務。因此受侵害的消費者可以依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如果發現經營者違法搭售商品,損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法》 第五十五條
【懲罰性賠償責任】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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