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表決規則
股東會表決規則: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表決權是在股份公司中,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對公司事務進行表決的權力。股東表決權的大小,取決于股東所掌握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優先股有優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財產的權利,但這部分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一般沒有表決權,或者要受到種種限制;但是若優先股的股息被拖欠,這部分股東通常具有表決權。表決權可以由股東委派他人行使。
大股東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到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從而控制該股份公司。股東表決權實行一股一票的資本平等、資本民主原則,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與其股份數同樣數額的表決權,這就是股東表決權平等原則,其主要內容為一股一權,多數通過。這里的股東表決權平等并不是指每個股東享有平等的表決權,而是指每一等額的出資或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表決權,是股東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按其出資或所持有股份的數量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
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回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變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股東大會會議的表決制度有哪些
關于股東大會的表決制度有:
1、股東表決權的法律規定是有一些原則方面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就是一個人擁有一個表決權利,《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作了原則規定。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3)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
(1)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若干均等的份額,所以,每一股的資本額都是相等的,其權利也一律平等。為方便計算,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一、對如何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的規定
1、過半數的情況
(1)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4)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5)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6)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2、三分之二以上的情況
(1)《公司法》三分二表決事項。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以此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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