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是指承包農戶將其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流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進行耕作。對于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政府進行處理。對于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而對于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則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如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滿,可以在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進行承包。對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用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再延長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也可以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的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發包方和承包方需依法簽訂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轉包與出租的區別有哪些
法律分析:轉包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而土地出租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對土地經營權的產權不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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